5. 作业程序
5.1 凡质量体系中的记录、报告、检验和验证数据等,均属“质量记录”的范围。质量记录可以是表格、图表、报告、磁带、磁盘、照片等形式。
5.2 编制、审批、标识、发放
5.2.1 质量记录的编制
根据工作的需要,由各使用部门科学合理的编制质量记录。
质量记录要求设计美观、格式清晰、项目明确、填制方便,能实现使用目的。
质量记录的编制应尽可能全面 广州ISO认证企业,能反映产品质量形成过程和结果以及质量体系运行的情况和效果,能为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依据。
5.2.2 质量记录的审批、标识和发放
经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审批的质量记录样稿,由总经办负责对其进行一性标识编号。
总经办文控员编制公司《质量记录样册》,每一份质量记录均有一的编码。
质量记录编号标识后由使用部门进行发放、使用。
5.3 质量记录的填写
5.3.1 填写时,字迹应清晰、真实,并按要求正确填写,且不得随意涂改;如有错误,用划线的方式进行更正,并签名,必要时注明日期。
5.3.2 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水笔、碳素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彩笔填写(财务工作上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5.3.3 各部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质量记录进行审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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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与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关系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提出质量体系的审核与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或卫生注册中质量体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我国实施的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是国家为了强化重要的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而制订的一种强制性执行的制度。它所涉及范围相当于《认证的原则与实践》中所论述的世界通行的第三方认证的*五种制度,即产品型式试验加上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评定,并根据对企业质量体系和在企业抽取样品以及在公开市场抽取样品的核查试验,进行监督。其中对企业质量体系的评定和监督,由国家统一规定企业*的质量体系要素和审核内容,是根据我国国情和产品及其工艺的复杂程度所确定的对其质量体系水平的起码要求。
2.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申请企业质量体系的评审 广州ISO认证清单,是企业根据自身规模、产品及其工艺的复杂程度、对外贸易合同的规定和自身质量管理水平,从ISO 9001、ISO 9002、ISO 9003三种质量保证模式中选择一种模式,向商检机构或国内外其他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证明该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于企业所选择的质量保证模式的要求。它应属于《认证原则与实践》中论述的*六种制度,即对企业按所要求的标准生产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检查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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